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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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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提出3个方面新要求。一是统一登记。代理机构要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并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二是规范从业。在业务承接方面,代理机构须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招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要求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三是配合监管。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9类重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