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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好标标讯:2026 新规下异常低价投标判定与合规应对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27
浏览:65
-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 “低价内卷、低质履约” 乱象,财政部明确 2026 年 2 月 1 日起强化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结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形成 “定量 + 定性” 双重判定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中好标标讯结合新规要求与实操案例,整理全流程指南,覆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核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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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厘清:异常低价与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区别 两者均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但法律定义与判定逻辑不同,需精准区分:
- 低于成本价投标:指报价低于投标人自身个别成本(涵盖材料、人工、税费等法定支出),属于绝对禁止的违规行为,核心判断标准是 “是否覆盖自身实际成本”,与行业平均成本无直接关联。
- 异常低价投标:多见于政府采购领域,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情形,需同时满足 “价格显著偏低 + 履约风险 + 无法证明合理性” 三个要件。 新规明确:合理低价(低于行业平均但覆盖自身成本)受法律保护,鼓励通过管理优化、技术升级实现合法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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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新规下双重判定标准(触发审查的核心条件)
- 定量判定(触发审查门槛):参考多地试点政策及新规导向,满足任一情形需启动专项审查: ①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 50%; ②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的 50%; ③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45%(工程类项目可酌情调整比例)。
- 定性判定(实质合规核查):评标委员会需结合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① 成本构成:核查是否覆盖人工、材料、税费、质保等法定支出,要求提供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 ② 市场行情:比对同类产品市场价、行业薪资水平、历史成交数据,排查偏离合理性; ③ 履约能力:结合投标人财务状况、技术实力、过往履约记录,评估低价下能否保障质量; ④ 特殊说明:若主张 “技术创新降本”“批量采购优势”,需提供专利证书、采购协议等实质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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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投标全流程审查规范(法定程序必守) 依据新规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审查需按以下步骤开展,缺失任一环节可能导致审查结果无效:
- 第一步:标记异常报价。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集中比对,标记符合定量标准或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的投标。
- 第二步:启动澄清程序。书面要求投标人说明报价合理性,并提供成本构成明细、相关证明材料(如材料采购合同、技术降本方案等)。
- 第三步:综合核查判定。评标委员会结合证明材料,核查成本覆盖情况及履约可行性: ① 材料齐全、逻辑清晰,能证明报价覆盖自身成本的,认定为合理低价,保留投标资格; ② 无法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违规低价,否决投标。
- 第四步:记录归档。审查过程、澄清材料、判定结果需完整记入评标报告,纳入项目档案保存不少于 15 年,以备监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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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主体合规应对要点
- 对投标人: ① 报价前精准核算自身个别成本,避免盲目压价导致低于成本; ② 提前准备成本证明材料,如材料采购意向书、人工成本核算表、技术降本说明等,应对突发审查; ③ 若报价偏低,需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理由(如批量采购、自有设备复用等),附佐证材料,降低被标记风险。
- 对评标委员会: ① 严格按定量 + 定性标准启动审查,不得擅自简化程序或 “一刀切” 否决低价投标; ② 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违规低价中标,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需如实记录审查全过程。
- 对招标人: ①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基于市场调研、材料人工价格、行业标准制定,为报价竞争提供科学基础; ② 对异常低价中标人,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重点核查履约承诺与实际质量,防范低质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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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新规下避坑提醒(高频风险点)
- 避坑 1:投标人混淆 “行业平均成本” 与 “自身个别成本”,以行业均价为参考压价,导致实际低于自身成本,无法提供证明而被废标。
- 避坑 2: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直接否决低价投标,或审查记录不完整,面临行政追责及中标结果无效风险。
- 避坑 3:招标人设定不合理最高限价(过高或过低),要么引发恶性低价竞争,要么排斥合格投标人,需基于充分市场调研制定。
- 避坑 4:投标人虚假提供成本证明材料,查实后将被记入失信名单,限制后续投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